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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历史网 2020-04-11 18:04:56

新晃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永益牧业未批先建案件公示

新晃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晃环行罚字〔2015〕4号 新晃永益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3122700000***0 组织机构代码:55951254-1 公司地址:黄雷乡寸口村 法定代表人:姚俊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 新晃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晃环行罚字〔2015〕4号新晃永益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43122700000***0组织机构代码:55951254-1公司地址:黄雷乡寸口村法定代表人:姚俊宇1、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15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冷鲜牛肉加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该项目在未办理环评手续的情况下已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租用了黄雷乡寸口村废弃村小学校,并且在屠宰、分割、包装、冷冻车间内均已安装生产设备。 以上事实,有2015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调查询问笔录》壹份、2015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新晃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各壹份、现场照片张、以及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我局于2015年9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前(听证)告知书》(晃环罚告字〔2015〕4号)告知你(单位)陈说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2、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根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实施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逐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新晃支行户名:新晃侗族自治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账号:1914011529200022204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履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晃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9月28日冠心病心绞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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