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吗

浏阳历史网 2021-12-18 04:25:45

原文链接: 公司职工长期占用公司货款不还是职务侵占还是挪用资金

【裁判要旨】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括货币形态的资金、有价证券等,也包括实体形态的物质、设备等财产,主观上是侵占本单位财物的故意。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长期占用本单位的货款不予偿还,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情】

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

2011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在任新乡市某水泥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与该公司有义务关系的四家单位365526.21元货款未向公司交纳,非法占为己有。

【审判】

延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新乡市某水泥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业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的意见缺乏事实根据,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究竟是挪用还是职务侵占。

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有很多相似之处,如主体完全相同,主观方面都是故意犯罪,侵犯的对象都可以是资金,但二者性质不同,二者主要的区别是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犯罪的主观方面也不同。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所有权,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既包括资金,也包括有价证券、物质、设备等。二者虽然都是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内容也不相同,挪用资金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将本单位的资金挪用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目的在于非法取得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永久占有而是打算用后归还,而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将本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而不予归还。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利用其系本单位业务员,经手本单位货款的便利,将所收取的货款长期据为己有,用于买彩票、赌球挥霍,虽然被发现后,为了得到从轻处罚,被告人归还了5万元,后又主动将其价值十几万元的轿车抵给公司,但被告人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未主动归还,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侵犯了本单位对该四笔货款的所有权,构成了职务侵占罪,且数额巨大,对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是正确的。(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申长林 段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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