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法师买受人能否拒绝履行受领义务等4则kisi

浏阳历史网 2020-07-27 08:51:29

核心提示:韩某骑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曲某骑自行车同向行驶,两车接触,造成两车损失,曲某受伤。经交通大队认定,韩某负事故全部。

同志:

悦心技术公司与欣欣乐源进出口公司签订了《工程机械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悦心公司向欣欣乐源公司购买叉车一台,单价人民币7万元,供货期为一周,双方对叉车型号、规格均作出了约定。同时,明确约定了若一方违约须向另一方支付整车货款50%作为合同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欣欣乐源公司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将叉车运往悦心技术公司,但悦心技术公司以给付车型太小为由拒绝受领,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欣欣乐源公司支付违约金 5000元。请问,悦心公司能否拒绝履行受领义务?

四川 吴琳琳

吴琳琳读者: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同时,该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悦心公司与欣欣乐源公司签订的《工程机械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如实履行自己的义务。欣欣乐源公司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即提供叉车的规格、型号与约定相符,不存在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形,也不存在超量履行的情形,悦心公司具有受领标的物的义务,不得拒不受领。

受害人是否可向车辆销售方主张赔偿?

同志:

吴某驾驶牌号为助力车牌照的两轮摩托车,追尾碰撞了袁某,袁某跌地受伤后即意识丧失,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其违法行为是引发事故的根本原因,交通部门认定吴某负事故的全部。同时,吴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是在昌日电动车商店购买山东,该商店经营者吕某不能指明产品的生产者和供货者,随车配备的用户手册注明该车辆为燃油机助力自行车,但经鉴定中心鉴定,该肇事车辆为两轮摩托车,应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请问,袁某家人能否向昌日电动车商店主张赔偿?

浙江 卢 星

卢星读者:

吴某驾驶的牌号为助力车牌照的车辆,根据随车配备的用户手册表明为燃油机助力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因此,吴某购买该车后无需特殊的培训和考核即可驾驶该车辆,但根据鉴定结果该肇事车辆发动机容量已经超过了非机动车的标准,实为两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可以达到较快的车速,具有较高的危险性。由此可见,该肇事车辆的用户说明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且该不符实际的说明危及使用者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此,该肇事车辆存在产品缺陷。吴某无证驾驶和疏忽大意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而该肇事车辆存在的产品缺陷致使吴某在不具备相应驾驶技术的情况下超速驾驶,导致了受害人袁某死亡,加重了损害后果。经交通部门认定吴某负事故的全部,吴某应承担赔偿。而该肇事车辆的产品缺陷与袁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昌日电动车商店的经营者吕某作为产品销售商不能指明该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和供货者,其应当在加重损害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补充赔偿。

离婚经济帮助协议在情况变化时能否变更?

同志:

高某与魏某为再婚,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双方约定:男方魏某每月给付女方高某生活费500元。离婚后,魏某均按离婚协议履行给付生活费的义务。几年后,魏某因患病入住医院,进行了胆囊切除手术。出院后还需继续药物治疗。而高某育有两个儿子,均已成家立业。魏某基于自己年老多病,每月药费开支较大等原因,即停止对高某的经济帮助。高某认为双方扶养关系成立,魏某不但应履行生活费给付义务,还应因物价上涨适当增加生活费。请问,双方签订的离婚经济帮助协议在情况变化时能否变更?

辽宁 郑雪燕

郑雪燕读者:

扶养纠纷是合法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扶养而发生的纠纷。魏某与高某已经离婚,相互之间没有扶养义务,故双方扶养关系已不存在。但按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魏某与高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魏某每月给付高某生活费500元的约定,其性质应视为魏某给予高某的经济帮助。经济帮助的前提,应当是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具有经济帮助能力。而魏某已年老多病,生活困难,确已丧失经济帮助能力。高某育有两个儿子,均已成家立业,他们既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又有履行赡养义务的能力,高某不会因为失去魏某的经济帮助影响其正常生活。因此,双方签订的离婚经济帮助协议在情况变化时可以变更。

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否获得 双倍赔偿 ?

同志:

韩某骑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曲某骑自行车同向行驶,两车接触,造成两车损失,曲某受伤。经交通大队认定,韩某负事故全部。曲某于出事2116.1当日送至医院救治,经诊断为椎体压缩骨折,花费医疗费一万余元。曲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附加意外医疗保险,并已经从保险公司报销了医疗费一万余元。曲某要求韩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韩某认为保险公司已经赔付,因此拒绝赔偿。请问,曲某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广西 姜 哲

姜哲读者: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韩某未尽谨慎的注意义务,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曲某身体受伤,韩某应在其过错范围内对曲某的损失承担赔偿。曲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并得到报销。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因此,被保险人曲某在向保险公司报销相应医疗费后,仍有权向韩某主张赔偿。

(以上观点仅供参考,如有问题请与本社法律顾问律师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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