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书店经理私分 “小金库”180万[-p]

浏阳历史网 2020-07-07 18:55:41

书店经理私分 “小金库”180万

三被告以贪污罪随后在煤炭板块的强力拉升下指数出现回拉、职务侵占罪分别获刑 本报讯 段晓宏 通讯员三法研报导:新华书店三位负责人,以提高职工福利为名私设“小金库”,在企业转制过程中三人私分180余万元。三水法院近日一审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分别对三人进行了判处。

法院审理查明,原三水区新华书店属国有事业单位。肖某敏上任书店负责人后,以应对剧烈的市场竞争、提高职工福利为名,召集陆某峰、陆某修等管理层开会并决定进行账外经营。从2003年10月开始,该书店开始账外经营课外书项目,肖某敏授意有关人员开立私人账户存放账外经营收益。据陆某修供认,公司小钱柜的资金小部分作为职工福利分给职工,大部分由他和肖某敏、陆某峰分占。截至2004年8月31日,3被告趁书店转制之机,隐瞒“小金库”资金共计3.9万元,并在转制后按各自出资比例分占。

2004年5月1日,3被告与原书店消除劳动合同关系,同年三人又返聘回书店继续进行管理工作。从2004年9月6日到案发时止,三人利用职务之便,按各自在公司的出资比例共同私分了“小金库”资金共计182.9万元。

三水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利用担任国有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副经理、业务经理的职务便利,在单位改制进程中,隐瞒并分占账外经营所得3.9万元,其行动已构成贪污罪。后将本公司资金182.9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动已构成木木只能继续回到她的小床。职务侵占罪。法院决定数罪并罚,判决肖某敏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8万元;陆某峰犯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陆某修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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