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法师四次审判历时17年kisi

浏阳历史网 2020-07-26 14:03:44

核心提示:在接到终审判决5个月后,2014年9月,北京圆明园花园别墅有限公司(下称圆明园公司)向最高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

在接到终审判决5个月后,2014年9月,北京圆明园花园别墅有限公司(下称圆明园公司)向最高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

这个号称在1994年开工,2002年 月即已经竣工的别墅项目,在过去17年中一直笼罩在诉讼的阴影中。这场涉及大陆、澳门两地的诉讼经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四次审理,四次裁判,至今仍疑点重重。

合作开发引发马拉松诉讼

这场跨世纪的诉讼始于圆明园花园项目的合作开发。

1994年9月12日,梁伟炳、刘贤分别以大正地产建筑有限公司(下称大正公司)和南进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南进公司)名义与圆明园公司签订《合作发展北京圆明园花园楼宇合同》(下称合作合同)、《合作发展北京圆明园花园补充合同》(下称9˙12补充合同)、《楼宇买卖及公司权益转让合约》,约定:双方合作开发圆明园公司拥有的 7.5万平方米建设用地兴建公寓和别墅;大正公司以其位于澳门金融中心价值4. 8亿港元的85个商铺、90个车位的产权作为投资,并在合同签订后 0天内交付给圆明园公司。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投资,大正公司分成得到圆明园公司40座公寓、 座别墅,可自行销售。如果大正公司违约,澳门物业不得收回。如果圆明园公司违约,则退回澳门物业产权,并交付40座公寓、 座别墅。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圆明园公司发现,大正公司和南进公司对澳门金融中心的85个商铺、90个车位不享有产权,根本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澳门物业的产权转让给圆明园公司,遂未向大正公司和南进公司交付40座公寓和 座别墅。

1997年9月14日,大正公司将圆明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圆明园公司依约将作价港币4. 8亿元的公寓40座、别墅 座或等值的其他楼宇、实物、土地等物业交付大正公司自行销售处理,按合同约定承担严重违约,双倍赔偿大正公司损失,即将85个铺位和90个车位返还大正公司,并终止合作合同和9˙12补充合同。

在起诉状中,大正公司提出,大正公司已经履行了合作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圆明园公司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依约承担严重违约,并赔偿大正公司造成的严重经济损失。

大正公司描述的履行合作合同的经过为:1995年5月10日,在澳门高愿尝大律师的见证下,刘云德代表圆明园公司签署了《收取澳门金融中心合约、收据及锁匙声明书》:于本日收到高愿尝女大律师交给本人 金融中心物业 的商铺及车位买卖合约、管理合约、锁匙、楼款收据(楼价77.5%)和管理基金及管理费收据及南进公司印章三个。签名为手写 liuyunde 。

这次起诉,拉开了大正公司与圆在城市靠离退休金生活的老人达到三分之二明园公司跨世纪诉讼的序幕。

四次审判依然疑点重重

此后,该案经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审,直到2012年5月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次作出判决,此时距离第一次起诉过去将近15年时间。

在审判中,大正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补充合同(下称9˙27补充合同)。该合同显示,这份合同是梁伟炳、刘贤与圆明园公司于1994年9月27日在澳门签订的。主要内容是将1994年9月12日大正公司与圆明园公司签订的《合作合同》、《9˙12补充合约》以及南进公司与圆明园公司签订的《楼宇买卖及权益转让合约》中约定的向圆明园公司转让澳门 物业产权 改为 物业权益 。

在圆明园公司看来,利用澳门物业产权获得融资,完成北京项目的开发,一直是双方合作的本意,而且从未改变。双方所做的各项安排,都是利用澳门物业产权获得融资。9˙27补充合同将 物业产权 变为 物业权益 ,根据澳门的法律规定,大正公司转让南进公司股权给圆明园公司,并不能实现为圆明园公司融资,进而完成北京项目开发的合同目的。圆明园公司怎么可能签署一份使自己实现不了合同目的的协议呢?

况且,圆明园公司不可能不明白, 物业产权 与 物业权益 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 物业产权 是物之所有人对物所享有的一种排他的没有任何争议的没有负担的完全物权,受物权法律调整。而物业权益是指开发商或业主基于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业主委员会通过业主大会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基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房地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基于行政管理权而产生的一系列法律权利、义务和基于此而产生的收益。简单说,物业权益就是物业权利人对物业包括小区里的公用设施和公用设备、通行道路等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为此,圆明园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鉴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相关部门对9˙27补充合同进行了司法鉴定。结论显示,合同中关于圆明园公司董事长周海斌的签名均非本人签字,澳门治安警察厅也出具证明,周海斌在1994年9月27日9˙27补充合同签订期间并没有进出过澳门。

后来的诉讼结果表明,这份伪造的证据直接决定了大正公司和圆明园公司投资合作纠纷的胜败。

大正公司在庭审中承认,澳门金融中心物业的真正产权人是澳门旅游娱乐有限公司,大正公司对此无任何权利与利益。南进公司以分期付款的买卖预约合同获得的,也仅仅是取得权,在未全部交付物业价金前不享有物业产权,只有使用权。

也就是说,大正公司和南进公司对澳门物业都不享有产权,如果不将 物业产权 改为 物业权益 ,大正公司根本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澳门物业的产权转让给圆明园公司。即使交付,也只能是 物业权益 。

至于大正公司声称的 该公司在1995年5月10日向圆明园公司代表刘云德履行合作合同义务 ,2008年1月18日,在北京方圆公证处的公证下,刘云德发表声明,表示他从未担任过圆明园公司副董事长的职务,亦未代表圆明园公司签署过任何文件。

那么,1995年5月10日,在澳门代表圆明园公司签署《收取澳门金融中心合约、收据及锁匙声明书》的到底是谁?如果没有人代表,大正公司交付 物业权益 的行为能否成立?

2015年4月1日,按照法律文书上所留的联系方式就上述事实向大正公司进行核实,该公司拒绝接受采访。

尽管该案疑点重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还是认定大正公司已向圆明园公司转让了澳门物业产权,不但判决解除了双方的合作合同,还径行判决圆明园公司向大正公司支付4. 8亿港币巨额违约金及违约赔偿港币1亿元。

圆明园公司又一次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大正公司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只是部分纠正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即判令减掉赔偿金1亿元港币,维持支付违约金4. 8亿元港币的判项。

三大事由期待再审启动

接到终审判决后,圆明园公司表示,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决定提出再审,理由是:

其一,故意规避非法证据。司法鉴定已经确定《9˙27补充合同》是伪造的,这对于查明谁违约至关重要。但二审判决对该份不利于大正公司的司法鉴定书直接采取回避态度,只字不提。因为大正公司根本不能向圆明园公司交付澳门物业的产权。

其二,纵观本案18卷上千页的案卷材料,没有一份证据,证明大正公司向圆明园公司转让了澳门物业的产权。而二审法院却判决认定大正公司已向圆明园公司转让了澳门物业产权,不知证据何在?

其三,二审判决严重超过审限,特别是违法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本案用了17年的时间,且大正公司的诉讼请求只是要求圆明园公司交房,根本就没有支付违约金一项,且从来都没有变更过交房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却违靠家庭其他成员供养的仍然占到40.7%。其中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判令圆明园公司向大正公司支付违约金4. 8亿港币,超出了大正公司的诉讼请求。

圆明园公司有关负责人告诉,他们之所以决定提出再审,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大正公司与圆明园公司签订的合同实为 以物易物合同 。通俗的理解,大正公司必须用自己享有产权的物业置换圆明园公司的公寓、别墅。

大正公司在澳门法院起诉圆明园公司时,也称: 1994年9月12日,大正公司与圆明园公司签署了一份意向 换合同 ; 作为交换,大正公司将自己的澳门金融大厦的所有权交换给圆明园公司,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整个大厦作价4. 8亿港币。 双方达成交换条件 ; 以交换的方式 交换产权, 鉴于所达成的意向合同实际上是一个交换性合同 。

这些文字表述可以清楚的看出,大正公司在澳门法院的讼词道出了案件的事实,那就是:双方签订的合同性质是物与物的交换合同,大正公司用于交换的物是澳门金融大厦的所有权,作价4. 8亿港币的标的物是整个大厦。

大正公司未能移交澳门金融中心物业产权,已经违约在先。由于大正公司合同履行不到位或没有履行,圆明园公司无法获得项目开发资金,无法完成项目开发,无法依约交付房产系大正公司违约所致,所以圆明园公司不构成违约。

但是,离奇的是,就是在圆明园公司没有违约,大正公司也没有遭受一分钱的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大正公司却能通过法院的诉讼程序取得金额特别巨大的 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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